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存在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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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即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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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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